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一铵、聚磷酸铵、酸式重过磷酸钙、磷酸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掺混肥料(BB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化肥、硫酸、磷酸、土壤调理剂、水质调理剂(改水剂)、磷石膏及其制品、氟硅酸、氟硅酸钠、磷酸铁、磷酸铁锂、六氟磷酸锂的生产销售;提供农化服务;饲料添加剂类、肥料类产品的购销;磷矿石、碳酸钙、硫磺、液氨、盐酸、煤、纯碱、元明粉、石灰、双氧水(不含危险化学品)、硝酸、氢氧化钠(液碱)、五金交电、零配件购销;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产品 磷化工产品有磷酸二氢钙、磷酸一铵、磷酸、磷酸铁及少量的掺混肥、水溶肥等,其中磷酸二氢钙为饲料级,磷酸一铵主要为消防用,少量为肥料用;发行人开采磷矿石首先满足磷化工生产所需,部分富余磷矿石对外销售。
1、2022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披露这次发行股票预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9月29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这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于2022年12月12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这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于2023年2月24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这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于2023年5月7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减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减少募投项目数量,修订并披露这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1、2022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
2、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议案。
1、2023年5月17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2、202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赞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于 2023年 12月 19日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CDAA1B0432号),截止2023年12月19日15时止,国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国信证券为川恒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660,100,000.00元。
2023年12月20日,国信证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人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2023年12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3CDAA1B0433号),截至2023年12月20日止,川恒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40,250,000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为660,100,000.00元(大写:陆亿陆仟零壹拾万元整),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982,075.4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2,52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0,597,169.81元,其中:股本人民币40,25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609,849,000.00元。
公司这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这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025万股,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4,025万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2月1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4.98元/股。
公司和承销总干事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9.48%。
发行人及承销总干事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这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发行股数为4,0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万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11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00 820,000 6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660,1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982,075.4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2,52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0,597,169.81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250,995.43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后续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获配投入资金的人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发行人及承销总干事已于2023年11月16日向深交所报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2023年12月11日向深交所提交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咨询价格对象147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23名、《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T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7名,共计177名,具体为:截至2023年11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承销总干事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管理公司51家;证券公司30家;保险公司20家;期货公司1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1家;其他机构投资的人46家;个人投资商7名;信托公司1家;共177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1日(T-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170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合乎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这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在询价期间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这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簿记开始前,新增的30名意向投资者详细情况如下:
12 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机构投资者
上述30名新增意向投资者中,有16名投资者: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蜀秦于2023年12月14日(T日)参与竞价,其中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家获得配售。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注册办法》《细则》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有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承销总干事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承销总干事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这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2023年12月14日(T日)8:30-11:30,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见证下,共有30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其中1名投入资金的人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供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
其余29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29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2 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78 665
7 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58 295
8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49 275
9 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77 225
11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40 115
19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16 285
21 太平洋资管-建设银行-太平洋成长精选股票型产品 15.12 115
2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 15.00 115
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根据“价格优先、股数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29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这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数量为4,0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万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详细情况如下:
11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00 820,000 6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咨询价格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承销总干事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承销总干事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这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别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7,5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私募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证券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 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7,1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6,0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3,8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别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3,1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互助基金管理、创业互助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9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和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可以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9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营业范围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7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 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3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别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4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同汇路168号1幢D-209B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互助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互助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这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1只公募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助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这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助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自有资金参与这次发行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助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助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依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只产品、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1只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0只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助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承销总干事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的人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6 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Ⅰ 是
经核查,上述11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发行对象承诺这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3 四川海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子太平洋暖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784,293 1.75%
6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利伟精选唯实基金 2,245,588 0.45%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 四川海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子太平洋暖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784,293.00 1.62%
4 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150,000.00 1.32%
6 财通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500,000.00 0.83%
10 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50,000.00 0.54%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4,025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与公司发展战略方向一致,将进一步丰富公司业务类型,有力地促进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以及行业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承销总干事向投资者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这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已备案的《发行方案》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承销总干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条件,具备认购这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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